1、中國內地出具的公證文書發往中國香港特區使用前,應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確認”手續。
2、中國香港特區發往中國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由中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確認、傳遞。
3、外國駐華使館、駐中國內地領館或外國駐港領事機構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文書,可在中國香港特區與內地直接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
二、中國內地與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間來往的文書應辦理哪些確認手續?
1、中國內地與中國澳門特區間的民事和商業文書,可徑在兩地使用,無需辦理確認手續。
2、外國駐華使館或駐中國內地和駐港澳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涉澳門公證文書,可徑在中國內地和中國澳門特區使用,無須辦理中方領事認證。
三、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如何申辦在國外使用的公證書?
公證的事實發生在中國國內的,原則上應向中國涉外公證處申辦公證。當事人可委托親友在國內辦理公證和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單位認證及證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四、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欲在中國使用,應如何申請中國人民法院的承認?
應按法釋[2000]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辦理。該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五、外國公民(包括外籍華人)可否向中國使領館申辦公證?
中國駐外使領館原則上只受理中國公民的公證申請。外國公民(包括外籍華人)如需辦理證明文件在中國使用,應先在居住國當地辦妥公證,并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關認證后,再辦理我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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