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損失費應該怎樣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關于主體方面的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兩個問題:(一)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請求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親屬享有請求權。(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等民事權益遭受侵害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哪些情況下才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1、明確確認自然人的人格權利遭受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確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構成侵權,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確認特定的身份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4、對人格利益的延伸保護。由于近親屬間特定的身份關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對其仍然生存著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會發生影響,構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內容。
5、對與精神利益有關的特定財產權利的保護。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限于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財產權受到侵害時也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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