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車后出了事故車主要不要負責
借車給別人發生事故,車主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的,應當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不存在的過錯的,無需承擔責任。車主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屬于對損害發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借車后出了事故車主要負責的情形
這四種情形分別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車主借車給別人駕駛的,通常情況下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責任首先是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不足的,由實際使用人,即借用車輛的人承擔。但是車主在以下情形下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仍然出借的;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出借的;知道駕駛人飲酒、吸毒,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出借的。
三、借車后出了事故車主責任的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收集的借車后出了事故車主要不要負責的相關內容。車主對發生車禍有過錯的需要對此承擔責任。車主在以下情形下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仍然出借的;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出借的;知道駕駛人飲酒、吸毒,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出借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同業競爭限制協議是怎樣的
2021-02-24電子郵件證據是如何認定效力的
2021-01-11行政非訴執行期限是多久
2020-11-08反擔保協議(一)
2020-12-31車禍事故如何傷殘認定
2020-12-08保密協議范本怎么寫
2021-02-12經濟犯假釋流程是什么
2021-03-05治安拘留家屬能探望嗎
2021-03-14如何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
2021-02-11效力待定合同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嗎
2021-01-02學生在校住宿摔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2-23土地糾紛派出所能管嗎
2021-01-01房產證抵押貸款還需要銀行流水嗎
2021-01-05恢復勞動關系一裁終局是否適用
2020-12-31勞務派遣工是否可以帶薪休假
2020-12-26人壽保險有哪些種類以及老人人壽保險應該怎么選擇
2020-12-10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什么獨特的特點
2020-12-11保險金賠付可否根據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2020-11-12萬能險是否可以購買
2020-12-12短期財產人身保險業務償付怎樣計算
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