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財產可以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歸各自所有,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問題,如約定財產的范圍有哪些?夫妻之間如何要約定財產那么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呢?現在律霸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夫妻約定財產的范圍以及條件問題,幫助您更好的了解我們的相關法律知識。
夫妻財產約定的財產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約定的條件:
夫妻對于財產的約定,屬于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法約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
它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從屬于夫妻關系,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系而存在。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
2、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當事人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人不得代理。
3、約定必須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實。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等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夫妻雙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對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終止該約定。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并且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約定財產制的標的可以是夫妻共同所得的財產,也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的財產。約定的內容包括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有權支配的財產范圍,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不得規避養老養幼等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為了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或企圖剝奪第三人應享有的繼承權和其他財產權利而作約定。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以及需要滿足額條件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關于夫妻約定財產方面的其他問題,如約定財產的效力如何?在約定財產的時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律霸,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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