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訴前財產保全能不能提管轄異議
當事人對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不服的,提出的不是管轄權異議,而是向法院申請復議,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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