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法院有無管轄權;
(2)哪國法院具有管轄權;中國法院首先對一方是中國人,且向中國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國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雙方都是外國人,中國法院是何態度,對于這類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對于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調解書。但是,對于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若被告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國起訴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僅有原告一方在國內有住所,或者在中國境內均無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些省市的法院系統制定了一些涉外離婚案件管轄的具體條款,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八條規定“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的夫妻雙方現均住在港澳地區,如香港、澳門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結婚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的,內地原登記地或者雙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涉外離婚律師應熟悉掌握本地法院系統是否有關于涉外離婚案件管轄的具體規定或者操作實務,用來解決管轄權問題。
在確定了一個涉外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管轄后,到底有哪個實際接收案件并立案審理呢?一般來說,還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轄原則,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第13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4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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