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登記條例》
第4條第2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5條第2、3、4款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㈠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㈡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㈠本人的有效護照;
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㈠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㈡香港居民身份證;
㈢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二十五條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㈡澳門居民身份證;
㈢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二十六條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㈠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㈡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㈢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出國人員、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㈠本人的有效護照;
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㈠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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