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房子沒房本怎么辦
沒有房產證就無法確定房屋的權屬,無法確定是否是義務人的財產,也就無法起到保全的作用。
如果屬于農村房屋,在司法實踐中,因轉讓受限,法院一般不予保全。
對城鎮中的房屋,也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有些房屋雖沒有下發房產證,但大證已經有了,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是可以保全的,并且能夠防止對方轉移。
對有的房屋,如果沒有房產證,即使保全,也無法對房屋進行控制,這種情況下,保全的意義不大。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房地產需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房地產需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簡單地說,如果沒有房產證就無法確定房屋的權屬,無法確定是否是義務人的財產,也就無法起到保全的作用。
訴訟流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訴訟中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后用于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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