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于我國大陸與香港、臺灣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簡單介紹一下:在香港沖突法中,有確定離婚案件審判權的規則,這些規則指出,香港法院對法域間的離婚案件有審判權的前提是:
1)離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與香港有實質的聯系;
2)在進行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緊接申請之3年內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離棄而在香港居住;
3)雙方均在香港居住。
臺灣法律之有明文規定者,僅見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八條。該條共有三項其規定要旨如下:
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后段及第二項之規定。夫或妻為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兩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訴前調解可不可以聘請律師
2020-11-19雙眼皮什么情況下會鑒定為醫療事故
2020-11-13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有獎勵嗎
2020-12-24權利質權標的的要件有哪幾種
2021-03-22房屋贈與合同用公證嗎
2021-03-24交通事故工傷如何認定
2021-02-11什么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有哪些
2020-12-06什么是單位集資房
2021-02-17勞動合同寫錯劃掉可以嗎
2021-01-22勞動糾紛也是一裁終局嗎
2021-01-27壽險中的事故是保險責任嗎,壽險理賠流程有哪些
2020-11-10被保險人死亡后,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有效嗎
2020-11-10外貿保險單背書
2020-12-15如何在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2020-11-17進西藏得高原腦水腫 被保險人理賠遭拒
2020-12-05不經被保險人同意能否解除合同?
2021-02-04山林的承包期限是多少年
2021-03-16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分別是多少
2021-01-26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什么
2020-12-17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什么時候開始的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