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并無明確規定,非內地居民可以在內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綜合相關法院批復和規定,如果內地居民與香港同胞在內地結婚后,目前已經取得香港身份證,經雙方當事人申請仍然可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現雙方均居住香港,發生離婚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指出,港澳同胞在內地登記結婚后,在港澳進行離婚訴訟如果確有實際困難,我們仍應當予以解決。
故對于夫妻雙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的,現在發生離婚訴訟,如果他們向內地人民法院請求,內地原結婚登記地或原戶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所以,如果無法協議離婚,必須以訴訟的形式申請離婚。
附:《婚姻登記條例》
第12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13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登記時首先應當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規定的三種不予受理的情形進行審查。
如果民政部門未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就為他人辦理離婚登記,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民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院認定民政局所作的離婚登記違法,民政局就應該自行糾正,法院也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離婚登記行為。
相關知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人和其他合法收入,但雙方約定屬個人所有的財產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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