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中的什么原則是指對違法人的同一違法行為?
一事不再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貫徹一事不再罰原則還存在的問題:
1、《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
2、《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沖突沒有提供合適的沖突適用規則。
相信隨著行政法治的發展與完善,這些問題都會得到解決
二、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
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屬行政制裁范疇。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法律制裁,是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懲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對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違法行為。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規范,還是數個規范,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如果是罰款,則罰款只能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沒收等,只是不能再罰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法規定一事不再罰的范圍是有限的,僅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不限制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第二次或多次適用,在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繁多、職權交叉重疊的情況下,仍不足以解決多頭處罰、重復處罰的問題
行政處罰的結果是基于公民的實際違法事實而定的,我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是需要根據掌握的證據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必須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并且按照司法程序開具相關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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