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保全決定書期限
依《民事證據規則》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當事人違反此期限的限制,將喪失申請法院保全證據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該7日期間仍然要受到《民事證據規則》相關規定的限制。比如要受舉證期限延期的限制。如果雙方當事人一致商議延長舉證期限,或者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等原因而導致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者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而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則都會造成舉證期限的延長。因舉證期限延長,會相對延長當事人中請保全的時間。
二、證據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采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當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
證據保全措施,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法院受理訴訟后、開庭審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訴前采取。在前一種情況下,法院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也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職權主動采取。在后一種情況下,申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機關,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申請,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狀,該申請狀應當載明:
(1)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2)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
(3)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
(4)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證據保全制度在我國發展還是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健全,而根據上述的介紹,我們知道法律規定證據保全的期限一般是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申請,并且這個期間是法定不變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網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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