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前保全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和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和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得出,調解的程序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愿來決定是否進行調解。法律沒有規定調解的時間,在司法實踐中,調解程序一般是1天。財產保全期間,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可以和解和協商的,雙方達成合意了,法院的作法不存在違法的問題。
二、民事訴訟立案前調解與立案調解有什么區別
立案調解,又稱民事案件速裁,是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審判庭之前,由立案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化解民事糾紛的訴訟活動。立案調解工作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負責。立案調解將簡易民事案件化解于立案階段,其前提是民事糾紛已經立案,調解案件的人員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立案調解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案件移送審判業務庭繼續審理。
立案調解與訴前調解的功能都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但兩者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一是調解糾紛的性質不同。立案調解是訴訟調解,訴前調解是人民調解。二是調解對象不同。立案調解的對象是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訴前調解的對象是當事人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而是轉交“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調解的矛盾糾紛。三是主持調解的人員不同。立案調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組織進行的,訴前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調解員主持的。四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立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立案前調解適用于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在現實生活中使用的頻率也是比較高的,民事訴訟案件立案前調解不僅可以讓我們解決民事訴訟案件變得更加的方便快捷,同時,也是一種節約社會物資的有效方式,事實上,有些案件是不一定非要經過法院審判的程序才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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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沈志龍律師,1984年出生,中國共產黨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執業領域:婚姻繼承、資本與股權、刑事辯護;執業理念:專業、忠誠、勤勉、敬業、誠信、厚道、靠譜,以爐火純青的法律技術服務于當事人,竭盡全力、千方百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沈志龍律師手機號189?4290?1144,QQ號187?2829?702?)公益律師、法援律師、金融律師、投資銀行律師、盈科優秀青年律師、盈科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盈科刑事法律事務主辦律師。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保險從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資格。 ?婚姻繼承領域的律師服務范圍為:跨國/域?婚姻及財產糾紛爭議解決;跨國/域?繼承及遺產糾紛爭議解決?;婚戀、同居、離婚、親子關系、子女撫養等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遺囑、遺贈、繼承等糾紛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婚前/后夫妻財產約定、贈與、遺囑、意定監護協議、養老協議等文書草擬和簽訂指導?;企業家家事管理,含財產/債務配置方案設計等;家族及家族企業財富管理,含管理傳承體系設計、股權架構設置、信托設計、保險配置、移民方案等?;常年私人/家族家事法律顧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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