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收集與保全有哪些
一、刑事證據的收集:
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案件事實,按照法定范圍、程序收集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
1.證據收集的目的:為了如實反映案件本來面目。
2.證據收集的主體:
A.公安司法人員;
B.律師。
3.證據收集要求:
(1)合法性:要求主體合法、程序合法;
(2)及時性;
(3)深入細致;
(4)深入實際,采取專門手段和依賴群眾相結合的基本方法;
(5)真實性要求:客觀全面;
(6)法院對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
A.注明證據名稱、收到時間、件數、頁數、是否原件等;
B.由書記員或審判員簽名。
二、證據保全:
1.證據保全的目的:
A.保持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B.使證據具有法律上效力。
2.證據保全的方法:
A.言詞證據:主要采用錄音、筆錄方法保全;
B.一般證據:應開列清單、附卷保存、同案移送;
C.痕跡:采用不同的方法保全。
三、刑事證據的審查:
1.審查內容:
A.對每個證據逐一審查核實;
B.對案件全部證據綜合審核。
2.審查步驟:
A.單獨【按時間、主次順序】審查;
B.縱向、橫向對比審查;
C.綜合審查。
3.審查方法:
①鑒別法;
②對比法;
③驗證法;
④印證法;
⑤質證法;
⑥對質法等。
四、刑事證據的運用:
1.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2.嚴禁刑訊逼供。
3.一切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4.案件事實清楚并有相關證據證明。
5.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的原則。
6.運用間接證據規則:
A.相互依賴性;
B.關聯性;
C.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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