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前保全期限
法院受理48小時內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予以采納并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項法律制度。
訴前保全適用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
(2)申請時間是起訴前;
(3)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向人民法院申請。
由于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措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如果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如果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且受訴法院又予以受理的,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以外,財產保全的效力應當一直維持到判決執行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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