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華僑之間的離婚訴訟,基本上應以其共同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我駐外使領館和我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此類離婚訴訟,但下述情況例外:①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②雙方在外國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所在國法院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由拒絕受理其離婚訴訟,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③一方居住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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