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疾賠償金是按農村標準還是事故發生地?
殘疾賠償金是按當事人所在地,比如說當事人的戶口或者說他的經常居住地是屬于農村的話,那么就應當按照農村的標準來進行判斷,對于傷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并非簡單地根據賠償權利人的戶籍來確定。戶籍雖是判斷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重要依據,但居民與戶籍不能簡單等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本案中原告雖然是農村戶口,但是已連續在城鎮居住5年以上,所以可以確定原告的經常居住地在城鎮,并且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地也在城鎮,可以說是“掛著農村戶口的城鎮人”,與一般城鎮居民沒有區別。
二、特殊情況
五類涉農情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參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其中第五點“其他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主要生活消費地等因素綜合判定可以參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情形。”
結合省高院該通知和指導意見的解讀,筆者理解歸納以下幾個方面可在調解中正確掌握:
該五類涉農情況,審核中確認其中一類或一個方面具體情形的,即符合適用城標賠償;
審核中應重點抓住涉農進城的特征情形:進城務工、個體業主、經營滿一年的;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主要生活消費等要素,綜合判定可參照城標賠償;
農村失地農民進城幫子女持家,在當地持有“被征地農民養老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手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冊”等證明,可按城標賠償。
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可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土地被征收的合理比例,其合理比例表明失地農民的主要收入已經脫離農業收入生活,甚至生活主要靠子女贍養等情形,輔以其他證明綜合判斷適用城標賠償;
第一條的第三點情形限定為“戶內同住家庭成員”,但實踐中很多進城農民與子女分開單獨居住,建議可予以核定居住滿一年按城標賠償;
“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可以公安機關、居委會、社區等證明文件為主,物業公司、親屬間證明、收入憑證、生活消費憑證等為輔。
殘疾賠償金的發放必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標準和方式進行,另外對于發放標準的認定,必須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城鎮標準與農村標準的認定必須由傷殘賠償金的發放部門進行審查,當事人對相關情況可以進行說明,并按照規定辦理。
殘疾賠償金的發放的話,是需要有一定的標準來進行依據的,因為不同的地方的收入狀況肯定是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有些經濟發展的比較好的話那么賠償金的數額就會非常的高,所以此事應當進行一個合理的判斷,一般情況下是按照他的經常居住地來進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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