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到期債權怎么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了對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這里所說的到期債權,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已經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但也沒有將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均應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執行,給第三人留出15天的異議期。若第三人針對法院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法院不得進行審查,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就此應予中止。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這主要是考慮到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訴權,如果法院繼續執行可能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但這并不是說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查封,因為這樣做可能會使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鉆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法院不得審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對到期債權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轉移財產,這樣法院對到期債權的保全就會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執行目的,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但申請執行人也不必束手無策,法院可以建議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進行確權,然后對確認的債權進行執行。
以上的內容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訴訟保全到期債權的執行問題。在到期債權的執行過程中你需要了解執行的具體規定,如果你遇到執行阻礙,可以咨詢律霸網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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