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媳婦能分承包土地嗎
這個問題,涉及我國農村土地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制度。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原來只是各省制定的地方政策。但各省規定也不盡一致。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將這個原則列入了法律。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國土地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土地的一個穩定,體現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概念。然而,這個政策并不是一個“一刀切”的死政策,有時候新嫁過來的媳婦,也是可以分地的,前提之一是村中有剩余的土地,前提之二是媳婦的戶口遷入本村,因為只有遷入本村的媳婦,才是法律政策意義上的“本村人”。
所以,新嫁媳婦能不能分地,最終還是由每個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村規民約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相抵觸,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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