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的離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據此,在婚姻關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則由受訴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的其他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醫療費外還可以要求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
因傷致殘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有被扶養人的還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中醫療費的計算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另外,誤工費,具體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從遭受傷害到治愈這一期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關于護理費、交通費等其它費用的計算法律也有明確的標準。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自己是因為暴力到法院進行離婚的話,那么這樣的情況可以獲得賠償有自己的精神損失費,自己在這個過程中所遭受到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等,對方財產方面可以少分一些,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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