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后保證期間怎么確定
根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下稱《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動產及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同時,《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依該條規定,審理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應適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因此,2015年2月4日,保全期限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并且期限屆滿前還可以申請續行期限,續行期限只要不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即可。《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如果您還有相關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婚姻法調整哪些法律關系
2021-01-24如何充分合理的利用自身優勢
2021-01-01商標權轉移要注意什么
2021-03-01黨員受刑法處罰是否都要開除黨籍
2021-02-20現金支票有效期
2020-11-26合伙人撤資能返本金嗎
2020-12-03摘路邊芒果被行拘,民警攝影等候疑釣魚執法
2020-12-082020年江蘇省工傷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2020-11-08兩人共同出資買房私下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2021-02-11花錢收別人銀行卡犯法嗎
2021-02-12失信人員名單多久撤銷
2021-01-13工地是雇傭關系嗎
2021-02-08學生在校住宿摔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2-23離婚時,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
2021-02-09員工對集資房享有什么權利
2021-02-21集資房滿兩年以什么為標準
2021-01-19調崗多久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2021-03-04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勞動關系是否還存續
2021-03-23勞動關系轉移知識
2021-03-11勞動報酬規定是怎樣的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