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游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綜上,實際中使用他人肖像時,要注意是否侵犯他人權利,正確認定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多少錢?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公民的肖像自然也是受到了法律的保護,而在出現肖像侵權的時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就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等。但是在計算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數額時,一般為精神方面的賠償,需要結合上述幾方面的因素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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