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行為人對他人的生命或者健康造成傷害、殘疾或者死亡而應當承擔的責任,一般包括傷者或死者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誤工費、導致他人重傷時產生的護理費等費用的支出。其中傷者或者死者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需要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的病歷和診斷結果證明來予以認定,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醫進行鑒定;誤工費需要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出具的鑒定來認定損害程度以及恢復的程度;而護理費則需要根據醫院或者法醫出示的鑒定來認定,根據傷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來確定可能產生的費用。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提起的時間是比較復雜的,根據法律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如果傷害比較明顯的,那么就從受傷害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是如果對于傷害并不明顯的,則應當從確診之后并能夠證明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引起的,則從確診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而對于傷害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則從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之后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一般來說,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身受損害開始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是起訴的時候,一般也要求確定具體的財產損失才有起訴的必要,而對于具體財產的損失一般也不是在當事人知道人身受損害時就能確定的,因而存在一定的困難。有權要求賠償的主體包括遭受人身損害的直接受害人、受害人需要扶養的被扶養人以及死者的家屬或者近親屬,而賠償義務人包括因自己或者他人的行為而需要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是因為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可以適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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