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決定后,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立即生效,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決定后,如遇下列情形可解除保全: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不在法定期限30日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②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③司法實踐中,如果人民法院裁定訴前保全后,基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和解,申請人可以申請撤銷保全,或申請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均可解除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應當發布解除保全的命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行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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