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具備什么樣的特點
1、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的主體只能是利害關系人。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相應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僅可以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且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裝潢訴訟中,土地使用權、建筑工程及房屋通常是一方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對象。
2、提起訴訟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是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有所不同,訴訟中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是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這是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相應的損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難以斷定,一旦采取的保全措施錯誤,則相應的損失必須由申請人承擔,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當然,在實踐中,仍然以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居多。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對人民法院作出相應裁定的時間要求較嚴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且如果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條件為如果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當然,申請人在十五日內起訴后,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該保全措施也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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