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物照片參賽是不是侵犯肖像權?
人物照片參賽不一定就是侵犯肖像權,如果作品是抓拍的特寫人物必須經過本人同意。如果拍攝的事很多人群就不需要了新聞或是公益的應該沒問題,商業的就可能涉及到了拍名人,公眾人物和普通人不同,有新聞意義。而報社雜志和其他出版物還有不同。
下邊的可以參考下:
4、現行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條款和體系
1)、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貫徹民憤通則若干意見第139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其他單行法律中對肖像權保護的條款。
5、對侵犯肖像權的認定:
1)、形式要件:未經同意。
2)、實質要件:以營利為目的。
什么叫以營利為目的:A 有營利的故意。B 實施了營利的行為。C 損害結果與行為有因果關系。BC都好解答,但關鍵是A,就要具體問題具體看待,并且法官享有在法律范圍內的自由裁量的權力。
什么叫“肖像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它的特點是: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于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借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符號標識人格)。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的攝影師會拍攝比較有意義的人物作品去參加比賽或者直接作為展覽,而照片中的人物如果是特寫并且能夠直觀地認出是本人的情況下是需要經過對方的認可之后才能夠去參賽的,如果是在不同意的基礎上就是侵犯肖像權。
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是犯法嗎
2020最新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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