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買人的成交價中包含土地出讓金嗎
買受人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土地成交價格是包括土地出讓金的,土地出讓金是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金,也就是俗稱的地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確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確定有三個過程:
第一是估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選擇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地價評估。
第二是確定出讓底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根據其產業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修訂,形成出讓底價。出讓底價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如果有意受讓人的出價低于出讓低價,政府將不予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三是批準過程。由于我國各級政府對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不同的審批權限,所以,有的出讓土地的出讓價是下級政府與受讓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確定權在有批準權的上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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