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熟知的商業保險當中,其中就有針對人身意外或者財產意外的保險,也就是說在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造成了被保險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那么此時可以根據購買的保險,要求保險公司作出相應的理賠。但這里面就要對意外事故作出劃分,那究竟意外事故需要具備怎樣的因素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人身意外傷害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二、意外事故需要具備哪些因素?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人身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在這里,“意外事故”應該具備三個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險人未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行道樹倒下等情況。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險人應該預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電時未切斷電源修理線路,因不久恢復供電而觸電身亡。另有一些事故雖是被保險人可以預見到的,但在客觀上無法抗拒或在技術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樓房失火,火封住門口和走道,被保險人迫不得已從窗口跳下,摔成重傷?;蛘唠m在技術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職責上的規定,或履行應盡義務,不去躲避,如銀行職工為保護國家財產在與搶劫銀行的歹徒搏斗中受傷。
以上這些均屬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使自己遭受傷害,如自殺、自傷,均不屬于意外事故。
2.外來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傷害不屬于意外事故,因為它是人體內部生理故障或新陳代謝的結果。
3.突然發生的。即意外傷害在極短時間內發生,來不及預防,如行人被汽車突然撞倒。鉛中毒、矽肺等職業病雖然是外來致害物質對人體的侵害,但由于傷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不屬于意外事故。
現實中,并不是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況下,就一律按照意外事故來處理,這樣顯然是不行的。通常判斷是否屬于意外事故,可以從上述幾方面來考慮,就包括是否出于本意、是否是外來原因造成的、是否是突然發生的。如果不能同時具備這三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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