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么界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詳細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為。”依據這一司法解說的規則,能夠對家庭暴力作如下了解:
家庭暴力,是指發作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傷、綁縛、禁錮、摧殘或者其他手法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力、性等方面進行損傷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力上感到痛苦,危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作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爸爸媽媽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爸爸媽媽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首要受害者。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首要表現為活躍的身體沖擊和消極的精力優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醫治,禁絕受害人回家等。由于家庭暴力發作在特定的家庭成員之間,它有著長期性、持續性和隱蔽性的特色,由于暴力多發作在家庭這個特別的環境中,取證上存在著必定的困難,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定要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懇求,保留好自己受傷后的原始記錄和切當的傷情,實踐中,許多案子的當事人由于依據認識不強,在尋求救濟時不能得到相應維護。
婚姻法第43條規則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止、調停。
對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阻止。
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懇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分的法律規則予以行政處分。
同時《婚姻法》第45條規則對重婚的,對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能夠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辦,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優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逝世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以上介紹,對于家庭暴力,要及時報警,并且留存相應的證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法律上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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