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他家鄰居張某和李某因衛生間漏水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打斗,小康在勸架的過程中被誤傷手臂,花去醫療費1000元。但小康也不知道是誰打傷了自己,張某和李某也不承認是自己打傷的。請問,小康該找誰賠償醫療費?
律師回復:
本案中,在現場一片混亂的情況下,可能還真分不清誰是肇事者;但是有一點可以確定的,就是致害者不出張某與李某這兩人的范圍。
不過,法律并不強求一定要找到確切的肇事者才能確定賠償主體。我國關于侵權的法律所確定的賠償責任認定的一般形式是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的過錯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條件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重申了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法條明文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康好心勸架卻因此受傷,這種情況下他自身并無過錯,其不需承擔民事責任,而打架的兩人則對小康構成共同侵權。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根據本案案情,打架的兩人張某與李某應當對小康的損失,即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張某和李某任何一人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對小康的傷害沒有責任的,可以通過舉出充足的證據提出抗辯。
由此可見,小康完全可以依此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兩人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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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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