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一、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jù),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所謂民法上的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它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和過失的區(qū)分,在上對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但在民法中,確立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一般不因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傷害,其承擔的民事責任除了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案中無精神損害賠償外是沒有什么區(qū)別的。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被公認的確立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guī)定。這一原則的確定,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它要求行為人要盡到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損害后果發(fā)生,即要做個“謹慎人”。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掌握的標準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適用過錯責任貫徹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受害人在主張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要舉證證明加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主觀過錯,即具有故意或過失,如不能舉證證明,則其主張將不能成立。
由于過錯本身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概念,隨著政治、經(jīng)濟、科學技術及人們知識水平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在許多情況下,由于現(xiàn)有科技水平和知識水平的限制,很難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且在一些特殊領域,要探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幾乎不可能,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應而生了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適用方法——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系采用舉證責任倒置來完成的。顯然,適用過錯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張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應由被告(行為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毫無疑問,更有利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121、125、126條關于職務侵權行為、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工作場所致人損害就是采用過錯推定來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的。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以已經(jīng)發(fā)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民事立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則性法律規(guī)定,具體的適用范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如高度危險作業(yè)、動物致人損害、環(huán)境污染,是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幾類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xiàn),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侵權領域產(chǎn)生的,但隨著契約、貿(mào)易關系的增多和發(fā)展,適用最廣泛的還是在合同違約責任的領域。
三、公平責任原則公平原則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jù)具實際情況由雙方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在處理侵權問題時,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能解決所有的情況。這種情形,談不上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性,按照過錯原則,行為人不負賠償責任;同時這種損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規(guī)定事實亦不能適用于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如受害人無端遭受損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補償,未免有失公平。因此,侵權理論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又產(chǎn)生了公平責任原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解讀第一,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歸責依據(jù),較好的平衡了“個人自由”和“社會安全”兩個基本價值,能夠使人們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大膽行為,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應無疑義;
第二,無過錯責任原則從其產(chǎn)生起就帶有鮮明的時代使命感,它是隨著工業(yè)革命的完成而應運而生的,它的重要使命總在于處理現(xiàn)代社會化大生產(chǎn)中的諸如高度危險作業(yè)、污染環(huán)境等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問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受社會本位思潮之影響,從整個社會利益之均衡,不同社會群體之比較,對處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給予了充分的保護,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健全和完善侵權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制度,更加有利于和諧社會之建設;
第三,公平原則不應成為獨立的歸責原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是針對《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解釋,該《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另一方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盡管《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使用了分擔民事責任的詞語,但并不是關于如何確定雙方民事責任歸屬,只是規(guī)定了在雙方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對于已經(jīng)存在的損失如何彌補的方法。而分擔損失和確定由誰承擔民事責任有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可見從嚴格的意義上來分析,應該并不存在公平責任原則,其不可能成為侵權責任的認定的依據(jù),只能是對責任結果承擔的分配時的相應依據(jù)。而此時其科學的表述應為“公平原則”。另外,許多認可“公平責任原則”的學者幾乎都認為“公平責任原則”建立在“社會的公平觀念”基礎上并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
那么難道可以說“公平責任原則”建立在“社會的公平觀念”基礎上并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而其它歸責原則都不建立在“社會的公平觀念”基礎上,都沒有體現(xiàn)公平原則嗎?當然不可以。其實,對于過錯責任原則來說,由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并造成了損害,由此而對加害人予以懲罰不也正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的公平觀念嗎?不也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嗎?同時,對于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說,盡管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但由其行為的潛在的對他人產(chǎn)生侵害的危險性以及侵害人的優(yōu)勢地位,并且還由于受害人保護其權利不受侵害的正當性以及受害人的弱勢地位,因而有必要對侵害人實施懲罰,以此來增強侵害人的責任心和提高對他人權利的注意程度,這不也符合公平觀念嗎?不也正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嗎?由此可見,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已經(jīng)涵概了“公平責任原則”,因而沒必要把“公平責任原則”另立為一項歸責原則。最后,我們要清楚,劃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依據(jù)是:是否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否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有過錯才負責任,無過錯即不負責任,這便是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行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觀無過錯作為抗辯,這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此可見,在考慮過錯與無過錯之間不可能存在第三狀態(tài),也即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間不可能再有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如果我們依據(jù)另一種其他標準去劃分出所謂的“公平責任原則”,就會造成歸責原則體系本身的交叉混亂,不利于建立邏輯統(tǒng)一的歸責原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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