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后的法院怎樣操作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雙方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先于執行不服從,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不過機會只有一次。
先予執行,又稱先予給付,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就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錢財,并立即執行的一種應急措施。它對于解決民事訴訟中權利人的生活、生產或經營的急需,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有著積極的意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先予執行適用以下范圍:一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等。二是追索勞動報酬。三是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非屬以上范圍的,法院不可采用先予執行措施。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時,認為要采用先予執行措施,還必須符合以下一些條件:(1)當事人必須自己提出要求先予執行的申請。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的,還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就會駁回申請。(2)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即是說如果不先予執行,權利人就會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或生產、經營,待判決后再給付,就會緩不濟急。(3)被申請人即對方當事人有履行給付的能力。如果被申請人無履行的能力,即使采取了先予執行措施,也不會收到實際成效。法院依照以上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核。如果確系符合條件的,法院應以書面形式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請人。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并在審案后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應負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遭財產損失的義務。先予執行的裁定書送至當事人后,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立即執行。如果不服的,可以要求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被先予執行的錢財應在審案結束后的判決主文中寫明,并在被告應付的金額中加以扣除。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上訴審法院撤銷原判決后,自行消滅。
綜上所訴,人民法院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雙方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先于執行不服從,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不過機會只有一次。更過關于先于執行的相關問題,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在線的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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