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張某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于兩月后便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均屬離異,所以婚禮辦得格外簡單,但仍不能掩飾兩人喜悅的心情和對未來美好的憧憬。
好景不長,婚后三個月,因為瑣事,劉某把拳頭砸向了妻子。張某悲痛欲絕,恨婚前沒有了解對方便匆匆結婚,憤而提出離婚。劉某后悔不已,表示痛改前非,絕再不向妻子動手,并在親戚的見證下寫了一份保證書。張某考慮到婚姻不易,便選擇了原諒了他。誰知劉某變本加厲,在短短四個月后,老毛病再次發作,不僅拿走了張某的銀行卡、錢包和現金,為了一些生活小事再次打罵張某。張某當即提出離婚,劉某乞求張某再給他一次機會,并寫下了如若再犯,自愿離婚的承諾書。張某經不起劉某的軟磨硬泡,再次選擇了原諒他。
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劉某“舊病復發”,趁張某不備,偷起了她從事中介服務代收他人辦理房產證的現金15000元,并多次對張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張某身體多部位淤青、多處軟組織損傷。這次張某選擇了上法院起訴離婚,劉某知道后,跪地不起,再次寫下了保證書。可是這一次,張某沒有動搖,鐵了心要離婚。
營山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張某兩人均系再婚,本應倍加珍惜婚姻。但是雙方在婚姻生活中未很好處理家庭矛盾,夫妻缺少信任,致使夫妻關系逐步惡化,矛盾逐漸加深。特別是劉某在與妻子爭吵發生糾紛時,對其進行毆打,并幾次給張某以書立保證書或承諾書,其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所以,綜合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幾方面來看,兩人夫妻感情屬于確已破裂的情形。據此,法院判決準予張某與劉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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