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哺乳假能仲裁嗎
公司不給哺乳假能仲裁。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內容,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哺乳假是指作為不滿一周歲嬰兒的母親,所擁有的給孩子哺乳的時間。
它是每個媽媽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寶寶出生后的一年內,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時間內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而且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如果企業不給的話,可以先向工會反應,如果解決不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提出你的問題,進行投訴,
法律規定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并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對于你提出的問題,哺乳假是每一個當媽媽得權利,孩子出生一周年是不能離開媽媽的,所以哺乳假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說公司不給的話,可以進行勞動仲裁。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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