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進行證據的收集呢,以下進行了簡要的羅列:
(一)在對方使用家庭暴力時,要盡量讓鄰居、居民委員會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婦聯機構進行處理,并將相關的書面記錄予以保存,可為以后作為證據使用。
(二)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門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出警記錄能夠證明該案案由、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記錄了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暴力行為的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當事人對于這種證據一般是無法得到的,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調去、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師到法院的申請調查令進行調查。
(三)當事人可以對自己所經歷的家庭暴力,進行錄音或是錄像,這種視聽資料屬于間接證據的一種,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存在,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像等等。
(四)醫院的一些診斷書或是實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證書》,醫院所出具的主要包括x光片或是輕重傷的診斷證明,還包括診斷機構所作出的診斷證明書。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預防非法傳銷犯罪
2020-11-19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條件是什么
2020-12-08行政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情形
2021-02-26專利證書可以抵押貸款嗎
2021-03-01掉頭追尾事故責任認定
2020-12-08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誰確定
2020-11-21宣告失蹤的鄉村醫生會被收回證書嗎
2021-03-01代位繼承是否適用于遺囑繼承
2021-02-26為什么集資房五年后才能交易
2021-01-06競業限制不限地域是否違法
2020-12-26個人所得稅項目包含公積金和養老保險嗎
2020-12-27聘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2020-12-11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與人壽保險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1-01-12產品責任險條款
2021-03-14人身保險合同常見糾紛剖析
2020-11-09代簽名人身保險合同法律效力問題研究
2021-01-24如何確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2020-11-07經營健康保險的公司要提交準備金評估報告嗎
2021-01-08工程質量保險代替巨額賠償嗎
2021-03-10保險理賠糾紛訴訟時效應該從何入手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