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關系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一方有過錯,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我國建立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那么,什么是離婚過錯賠償呢?離婚過錯賠償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并提供了相關的案例,請您閱讀了解。
1、離婚過錯賠償:是婚姻一方當事人因具備過錯,侵害了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并且導致無過錯方受到損害,因而有過錯方應該基于自己的過錯向無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目的在于使無過錯方在離婚時通過獲得物質上補償方式,使他心理上獲得撫平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
2、離婚過錯賠償的條件是法定的,并不是只要對方對婚姻關系破裂有過錯,無過錯方就可以提出賠償。只有過錯方的過錯符合下列條件時,無過錯方才可以提出離婚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提出離婚賠償的權利、義務主體,僅限于離婚當事人,不包括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人。必須由無過錯方離婚時提出。離婚后無過錯方在提出賠償請求,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4、婚內是不能主張離婚賠償的,也就是說只有在離婚時,無過錯一方除提出離婚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賠償請求,如果不主張離婚,只是單獨提出婚內賠償請求的,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典型案例:
李某與曹某于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2002年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二子,長子李凱,次子李威。夫妻雙方未注重培養夫妻感情,婚后不久,李某就有了第三者,并長期與第三者同居而與曹某至今一直分居。李某偶爾回家對于孩子的學習和生活也漠不關心,還經常對曹某和孩子進行打罵。因夫妻二人感情確已破裂,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堅決要求離婚,曹某也認為確實無法維持下去,要求判決離婚并在分割財產方面給予照顧,并且請求法院判決李某支付一定數額的離婚賠償。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曹某因缺乏了解,婚后雙方又未注重培養夫妻感情,原告李某在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的暖昧關系而提出離婚,應予批評,但鑒于雙方當事人不愿共同生活,且長期分居,夫妻感情關系經多次勸和亦無效,其夫妻關系名存實亡。被告曹某提出如判決離婚,要求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的請求,以及離婚賠償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告李某堅決要求離婚,且經調解無效,其請求應準許。故判決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曹某離婚,并由李某支付曹某一定數額的賠償。
解析:這個案例當中我們看到李某他不僅在婚內與第三者長期同居而且還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很顯然他是具有過錯的一方,他的行為已經符合提出離婚過錯賠償的法定條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故法院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無論是從法理還是情理來講,曹某作為弱勢的一方,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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