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又稱交易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各種利益和好處。離婚后產生的知識產權期待利益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離婚后能預期獲得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利益或者好處。那么,離婚后產生的知識產權期待利益應該如何分割呢?下面小編將通過對案例的分析為您解答。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案情】
王某是一位網絡小說作家,與馬某2004年登記結婚。2005年,王某創作了兩部小說均未被采用。在王某無收入的情況下,馬某一直供養夫妻二人生活。2006年,王某與馬某協議離婚并對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2007年,王某2005年創作的兩部作品均發表并獲稿費3萬元。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王某的3萬元稿費平均分割。
【分歧】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收益應歸王某所有,理由是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屬性,知識產權的預期利益因此具有專有性。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收益應該在王某和馬某之間平均分割,理由是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該知識產權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堅持“個人財產說下的補償論”,即確認該知識產權期待利益歸屬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所有的基礎上,必須合理補償夫妻另一方的家務勞動貢獻和喪失職業發展機會的損失。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為:
1.知識產權期待利益歸夫妻共有缺乏法律依據 其一,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的規定來看,并未把知識產權期待利益納入可分割范圍。其二,從知識產權的特性來看,將婚內所得知識產權的期待利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違背了知識產權的一般原理。此外,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認定為夫妻共有,則有將財產權強制附加人身權的嫌疑,這種強制性顯然與知識產權的人身專屬性相背離。
2.將離婚時知識產權期待利益作為個人財產,不對夫妻另一方進行補償有失公平 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家務勞動、夫妻共同財產協助另一方配偶取得知識產權,而在離婚時卻由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獨享期待利益是不公平的。并且,由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屬性并不能推出知識產權預期利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人身性和財產性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分離的,將婚內知識產權所生的利益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乃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精神所決定的,而不是由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屬性和專有性所決定的。
3.本案中,王某應合理補償馬某的家務勞動價值 對知識產權期待利益的裁判不能背離目前的法律規定。在確定期待利益屬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前提下,從公平原則出發,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對夫妻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補償的依據為家務勞動價值。這種補償是一種財產利益。因此,非創造方提起補償的期間適用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2年。訴訟時效完成后,其權利本身仍存在,僅訴權歸于消滅。針對離婚時知識產權期待利益的補償請求權而言,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起算點界定為離婚之日較為適宜。
4.知識產權權利人補償家務勞動貢獻方的數額計算 家務勞動的補償數額和知識產品非創造方提供家務勞動的性質有關,和夫妻婚姻持續時間有關,需要法院綜合予以認定。如果知識產權創造方與家務勞動貢獻方的婚姻存續期間較長,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足以實現補償家務勞動價值的,則不應在離婚時對貢獻方再予以經濟補償;否則,則知識產權創造方在離婚時應當從分割共同財產后的個人財產中對貢獻方予以經濟補償;如果知識產權創造方尚未取得現實的經濟收入,沒有財產補償的,可以在離婚后分期補償。這樣,既實事求是地承認了貢獻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又考慮了知識產權創造方自身的不同實際情況。同時,補償數額的多少和知識產權本身的價值沒有必然聯系,但是補償額度最高不能超過知識產權本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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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知識產權性質的財產的分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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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律師是國際經濟法學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專職訴訟律師,家事法律咨詢中心創辦人,事在人為第一批特邀法律嘉賓,網絡普法視頻單個點擊率過萬者。張律師座右銘:律師不但要為弱勢者伸張正義,更重要的是有伸張正義的智慧和勇氣!執業理念: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為你辯護,是最有意義的事!執業領域:房產土地糾紛、征地拆遷,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遺產繼承、宅基地糾紛、集團訴訟等。執業業績:張律師一次即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是團隊中最年輕的A牌律師,其不但專長法律,且精通“史心哲”,參與和代理案件遍布除新疆和青海外的大江南北,在從事律師職業的第一年就獲得團隊勝訴率統計排名前三名,案件結果屢次“三連勝”“五連勝”,被當事人稱為“絕版天才律師”“有勇有謀敢說敢做的少年英雄”,多次在二審中為當事人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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