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人只知自己的肖像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對于侵犯肖像權的具體概念的了解非常的少。因為有些人在看時事新聞報道的時候,可能會猛然間發現,新聞當中出現了自己的頭像,認為這種做法無異于對自己的交相權構成了侵犯。對于新聞圖片侵犯肖像權的依據小編特地給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
一、新聞圖片侵犯肖像權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發布他人的照片不屬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得同時具備幾個要素:
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隱私,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負面的影響,是否是以盈利為目的。
此外,肖像權還規定,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的拍照。
值得一提的是,除涉及個人隱私外,為社會新聞報道而使用肖像的行為,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亦不得反對媒體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為弘揚社會正氣或揭露社會丑惡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還有特別幸運者或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會明星肖像的行為,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怎么處罰?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1、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里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這種有因果關系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所以說,新聞圖片侵犯肖像權的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為法律當中規定,在報道新聞的過程當中如果發布了民眾的照片這不算侵犯肖像權,在侵犯肖像權的這件事情上最關鍵的認定就是使用別人的肖像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懂得保護自己的肖像權這當然是一種好的現象,但太過于敏感也是不合理的。
侵犯肖像權的定義是什么,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被他人侵犯肖像權怎么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鐵路征地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2020-12-03違法占地判定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2021-02-05租房合同到期后有優先居住權嗎
2021-02-09雇傭關系工傷的賠償標準
2021-03-22雙方都是華僑能在中國離婚嗎
2021-03-13專利侵權如何賠償
2021-02-10離婚法院調解書不見了怎么辦
2020-11-22干涉老人婚姻,會不會導致犯罪
2020-11-11做精神司法鑒定多少錢
2021-03-26“熊孩子”給主播刷禮物錢款能追回嗎?最高法:可以!
2020-11-13贍養父母是責任還是義務
2020-12-18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數額是多少
2021-02-11國家規定實習期多長
2021-01-08調崗后沒采用書面形式但員工已就崗,什么時候提出異議有效
2021-03-16遲交保險費會有哪些后果
2021-01-05意外險車禍手骨折能賠多少錢
2021-02-19保險合同轉讓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2020-11-22保險合同的方式是什么解除的?
2021-02-14學生意外保險理賠范圍是什么
2021-02-20劉某訴某保險公司――帶病投保糾紛案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