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公民的權利,公民有自己的肖像權,也有權利禁止別人使用其肖像。有些商販沒有拿到當事人的授權,就把當事人的照片經過加工,最后公布于大眾,這種行為顯然侵犯了肖像權。兒童雖然是未成年人,但也有維護肖像權的權益。那么,兒童肖像權保護有哪些規定,如何賠償?
一、兒童肖像權保護有哪些規定
肖像是采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作為人格權的肖像權,是自然人對于自身肖像的制作權和標表使用權。作為肖像權人,其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其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同時得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而擅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保護應指肖像擁有權保護、制作權保護和使用權保護。
肖像擁有權保護,是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該公民許可,他人不得擁有其肖像。肖像制作權保護,是指公民現有制作自己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肖像使用權保護,則指公民有權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自身肖像權的權利,非經本人授權,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與此同時,獨立的個人出于各種各樣的需要結成社會,身為社會人的公民在享有社會共同體最大化的權利保護的同時,必然要對自身權利作出一些必要的讓渡。作為人格權的肖像權保護亦是如此。即肖像權保護存在一些限制。通常,我們認為,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有如下七種:
(1)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為正當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責任。
(2)為了新聞和輿論監督的需要而確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3)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為正當肖像使用行為。
(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確有必要強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
(5)為了本人的利益而確有必要使用其肖像。
(6)持有公眾人物肖像。
(7)其他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確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眾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當使用。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1、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現在的人們很注重自己的隱私權、肖像權、著作權等,都不希望自己的權利被他人所濫用,面對任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我們都能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維權。兒童肖像權保護也是一樣的,未經他人同意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已經違反了國家規定,除了賠禮道歉外,還要賠償相應的損失。
怎么樣才算侵害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定義是什么,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適用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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