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仲裁條款就其實質而言,是合同上的一項安排,是當事人之間共同的意思表示,它是當事人之間在訂立合同時達成的將合同在履行中可能發生的爭議交由仲裁解決,而不是訴諸法院的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就此意思表示而言,應該說是真實的,即使存在欺詐行為,也不影響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即使是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也不影響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仲裁條款仍可獨立于該自始無效的合同而獨立存在。這也就是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排除了合同由于通過欺詐方式或者不真實意愿訂立而被宣布為自始無效的情形,成為仲裁協議獨立于主合同的前提。
2、仲裁條款的特殊性
仲裁條款的特殊性主要是指:這些其他條款所規定的,是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的權利與義務,對于這些條款的違反,其后果是直接產生損害賠償問題;而仲裁條款所規定的是當事人雙方共同承擔的權利與義務,對仲裁條款的違反并不直接產生損害賠償的問題,而是對此條款的強制執行。之所以說仲裁條款的特殊性是仲裁協議獨立的理由,原因在于仲裁條款的特殊性決定了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如果仲裁協議不能獨立,那么仲裁條款就不能強制執行;反之,仲裁條款不能強制執行,那么就不存在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而仲裁條款的特殊性就特殊在其可以強制執行,所以仲裁協議因此而獨立。
3、國家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認可
伴隨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各國對仲裁政策都加以放寬,且越來越傾向于鼓勵仲裁協議獨立。在司法實踐上,各國幾乎一致的都承認了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以至于進一步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了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如此,國家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認可更直接的確立了仲裁協議的獨立性,理所當然的成為其理論依據。
仲裁協議獨立性的概述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又稱為仲裁協議的“可分性”或“自治性”。其基本含義是指,盡管仲裁條款是主合同中的一個條款,但此條款與它所依據的合同是兩個互相獨立的合同。如果爭議涉及主合同的存在與否或其有效性問題,或者即使主合同無效或失效,仲裁條款作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仍可獨立存在,并不由于主合同無效或失效而當然無效或失效。但是,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并不是絕對的,而是一種相對特殊的獨立性。說它是一種相對特殊的獨立性是因為:第一,它因主合同的訂立而訂立,隨著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終結;第二,一旦成立,它就從效力上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說它的獨立性不是絕對的,是因為它也有局限的一面:如果存在著影響主合同和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效性的理由,那么仲裁協議可能不起作用或無效。因此,仲裁協議并不總是可以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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