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的性質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
作用:
一、通過立案審查和程序性工作,保證仲裁活動的順利進
1.受理仲裁案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審查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以及仲裁請求事項是否超出協議約定的范圍,受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是否與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一致。其次是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最后,對于決定受理的,分別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受理和應訴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等法律文書,開始仲裁紐庭程序。
2.組成仲裁庭。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提供仲裁員名冊,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二是指定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于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決定仲裁員的回避。所謂仲裁員的回避,是指仲裁員具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情形時,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退出案件仲裁活動的一種制度。在實踐中,回避有兩種情形:一是仲裁員被當事人選定后,仲裁庭發現有仲裁法和仲裁規則規定的回避情形時,由仲裁員本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回避申請;另一種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某個仲裁員回避。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及時、正確地行使回避權利,對保證公正裁決、樹立仲裁機構的威信以及保障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辦理仲裁案件的其他事務。仲裁委員會承擔著案件受理通知、開庭通知及調解書、裁決書等仲裁文書的送達,仲裁案件的記錄工作。此外,還根據當事人申請,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及證據保全函件。所有這些工作,都是仲裁活動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二、通過行使監督權,保證仲裁案件的公正性
裁決是仲裁庭權力的體現,也是仲裁工作的核心內容。對仲裁活動進行必要的內部監督是仲裁委員會最重要的職能之一。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庭的監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仲裁程序進行監督。仲裁庭應當完全依照仲裁法、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活動。仲裁委員會通過對仲裁活動各個環節實行監督,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及時糾正可能出現的問題。
第二,對仲裁裁決進行監督。仲裁委員會雖然對實體問題無裁決權,但對于案情復雜、仲裁庭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為了保證裁決結果的公正、合理,仲裁委員會有必要進行實體監督。當然,這里所謂的監督不是仲裁委員會就個案代替仲裁庭做出仲裁裁決,而是通過專家會議形成咨詢意見的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參考意見,是否采納,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對仲裁法律文書進行審核。仲裁委員會對于仲裁庭提交的仲裁文書中語言、文字、計算及裁決的事項進行程序性審核。
第四,對仲裁員行為進行監督。加強對仲裁員的行為監督,在整個仲裁活動中具有重要的保證作用。因此,根據仲裁法和仲裁員辦案規定,對于仲裁員是否具有私自會見當事人、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等禁止性行為,仲裁委員會要進行必要的監督,并對違反規定的仲裁員,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發生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民事糾紛提交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仲裁,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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