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仲裁法的涵義
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合同中訂立的條款或事后達成的協議,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某一機構進行公斷,雙方當事人受該機構裁決的約束。仲裁已經成為國際上通行的解決爭議的重要方式。
仲裁法是指專門調整仲裁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我國同其他國家締結的雙邊條約中涉及的通過仲裁解決投資爭議及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有關規定。狹義上的《仲裁法》是指1994年通過的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仲裁關系的法律。包括總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仲裁協議、程序和仲裁裁決的撤消與執行等。
2.經濟仲裁的概念與特征
經濟仲裁是指通過仲裁方法解決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海事糾紛的活動。是相對勞動爭議仲裁、國家間爭端的國際仲裁而言的。
經濟仲裁的特征:
第一,仲裁機構屬于民間組織,其成員多為各行業的專家。由于民事糾紛與商事糾紛往往涉及專業知識領域,因而聘請相關行業的專家擔任仲裁員有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
第二,仲裁系當事人自愿選擇的解決爭議的方式,這就能使雙方更容易接受仲裁的處理,自覺執行裁決。
第三,仲裁程序比較簡單,不僅耗時少,而且費用低,與訴訟制度相比,對當事人更具有吸引力。
第四,仲裁一般不實行公開審理,有利于保護當事人不愿泄露的商業秘密。
第五,仲裁程序雖然不同于訴訟程序,但是,通過仲裁程序作出的裁決同樣發生效力,而且可以在司法機關的支持下獲得強制執行的效力。
3.仲裁委員會
可設在省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可根據需要設立在設區的市,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由設立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設立應經省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其設立的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
有必要的財產;
有組成人員;
有聘任的仲裁員。
其機構組成: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7-11人。其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員的任職資格
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曾認審判員滿八年的;
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且有高級職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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