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給受害人造成的巨大危害
家庭暴力直接損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愛害者長期精神緊張,憂慮和恐懼。特別是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傷害更大。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很大危害,導致犯罪增多,成為社會的不安因素。
1、調解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大多數人在最初多選用調解這種比較溫和的方式,主要還是受這是“家庭私事”觀念的影響,希望在家庭內部就能比較圓滿地解決。然而卻事與愿違。調解工作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無法保護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調解后,遭受更嚴重的暴力傷害。盡管受暴婦女可以通過求助司法機關或與丈夫離婚來遠離暴力,然而由于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不足、有關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等種種原因,在現實生活中,受暴婦女很難徹底擺脫丈夫的暴力。
2、家庭暴力離婚給受害者帶來許多現實問題。女性離婚面對的最大問題是生存。在農村,婦女還是從夫而居,她的一切生活來源都附著在婚姻中,離婚后她馬上無處可去,沒有土地、沒有房子,回娘家,娘家不一定接收,在婆家,她仍然逃不掉丈夫施暴。既使在城市,女性住房、撫養孩子等方面也有很大困難。受暴婦女離婚難還在于,她們的丈夫施暴并不是為了離婚,而是為了控制她,一旦她們提出離婚,丈夫會認為她們是要逃脫他的控制,是對自己權利的挑戰而更加使用暴力,他往往威脅她:“如果你敢離婚殺了你全家?!眿D女為了不給自己帶來更大的麻煩,往往不敢離婚。
3、法律對待家庭暴力和刑事案件區別不明顯。長期的家庭暴力,即使不足以對婦女造成法律意義上的傷害,也會給她們的身體和精神造成極大的創傷。對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在中國還是一個近幾年開展起來的比較新的領域,暴力對于受暴婦女摧殘的嚴重性,尚未被人們充分認識,在司法界,在社會公眾的認識上,還不能把因為長期受暴而引起的受暴婦女殺夫案,同其他類型的殺人案有所區別。因此,對受暴婦女殺夫案的刑事處罰,也很難與其他類型的殺人案有所不同。婦女受暴時,社會認為是私事,不該過問,她的權利被漠視,但當婦女在特殊的心理下殺死丈夫時,她就觸犯了法律,國家機器就開始啟動,她將被做為一個殺人犯來對待,她可能要面對長期的牢獄生活,甚至喪命,她們的權益無從體現。殺人案是刑事重案,一般要給作案人以嚴厲的懲治,但是這樣的處理對于受暴婦女卻是非常不公的。
4、摧毀了受暴婦女的自信。長期的受暴生活使她們的自我評價降低,暴力使她們失去經濟能力,或是喪失了社會交往的資源。在極度的恐懼中,她們會認為,只有殺死對自己施暴的人,才能保住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法律和我們應該如何面對受暴婦女絕望的反抗?在國外,已經有對受虐婦女殺夫現象的理論研究和相應的司法實踐,我們是否可以在司法審判中應該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對引發婦女犯罪的特殊性,對這些因婦女長期受暴導致殺人的案件用一種新的理論去認識。
5、對兒童造成嚴重的傷害。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而只是經常目睹家庭暴力和虐待,兒童所受的傷害也相當嚴重。這會導致他們飲食、睡眠失去規律,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學習成績下降,悲觀厭世等。這些不良影響會延續到他們成年以后,甚至影響他們一生。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孩子長大后大多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
6、處罰“以暴抗暴”的受害者,并不一定能夠受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受暴婦女在長期遭受虐待,又得不到法律幫助和其他有效幫助的情況下,被逼無耐,有可能會發生傷害或是殺死施暴人的事件,人們習慣上稱其為“以暴抗暴”,這類案件近些年屢屢發生,不斷見諸各種媒體,成為婦女犯罪的一個重要方面。國家對犯罪行為的懲治,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的安全。而那些因為受暴被迫殺夫的婦女,一般來說對社會不構成威脅,和那些謀財害命的兇犯不一樣,她們原本是一些善良、老實、本份的婦女,給她們處以重刑,委實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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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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