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股權,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股權呢?律霸小編就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讓您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股權,歡迎大家瀏覽。
夫妻共同股權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出資、買賣、繼承、受贈與等原因而獲得的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股權,但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夫妻共同股權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產生。其次,夫妻共同股權的主體為夫妻二人。再者,夫妻共同股權的行使主體具有唯一性,即夫妻共同股權的享有人與權利的實際行使人有時并不一致。最后,夫妻共同股權的共有為共同共有,夫妻雙方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股權,只有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夫妻雙方才可以要求分割。綜上,夫妻共同股權是股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有關股權的一般理論當然也適用于夫妻共同股權。
在對夫妻共同股權分割之前首先要確定的是哪些股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哪些股權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只有確定夫妻共同股權的范圍,才能更加準確、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股權。而夫妻共同股權分割的理論依托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法》第17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概括出夫妻共同股權(包括股權收益)的范圍有:
1.婚后以共同財產投資或買賣取得的股權。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都可能將其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進而取得股權。對于這種股權,其財產來源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權利取得的時間也是在婚后,因而這種股權當然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股權。不過,對夫妻雙方投資取得的股權實際上會存在由何人持股的問題,也就是說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股權,會存在由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持股即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只記載一人的姓名,對此不能否認其夫妻共有的性質,在分割時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股權予以分割。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受贈而獲得的共同股權。
首先,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明確贈與雙方的股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股權。其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股權,對此要區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明確表示只歸夫妻雙方中的一人所有的,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股權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股權予以分割;第二,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能歸一方的,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股權而非夫妻個人股權。
3.夫妻二人約定為雙方共同所有的股權。
我國《婚姻法》不僅規定了法定財產制,還規定了約定財產制。若夫妻二人約定為雙方共同所有的股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股權。
4.婚前雙方共同投資獲得的股權。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即形成一種合作關系,每人各拿出一部分財產共同投資設立公司或因買賣共同取得股權,并且在雙方結婚后該股權仍然存在的,該股權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股權,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一方婚后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股權收益。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該股權收益屬于一方在婚后以個人財產投資而取得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一方婚前個人股權婚后的收益。
對一方婚前股權婚后收益是否認定為夫妻共有應該區分不同情況。如果配偶一方在行使股權時得到另一方的幫助和支持而使股權得到收益,即可認定該收益為夫妻共有。因為將凝聚了另一方配偶勞動的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符合現代婚姻法的理念,有利于建立合理穩定的家庭財產制模式和家庭關系。反之,則應認定為該股東個人所有。因為根據物權法,股權收益是股東基于股權所取得的股息和紅利,它們是股權的法定孳息,應當歸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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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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