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于承租的公房應如何處理?可以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針對這個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夫妻共同承租的公房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文了解。
離婚后對承租公房如何處理?
離婚后對承租公房需要按照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五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2、對于上述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在具體處理時應當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如公房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則可隔開由雙方分別居住,或者經過協商將公房另行調換兩處面積較小的公房分別居住,或者將公房由一方承租,而由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等。如果公房面積較小,不能隔開分室使用,則應根據有關原則經過調解判決由一方承租使用,并由承租方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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