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隱私權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保護我們的個人信息不被披露。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與發展,現代社會中的信息泄露越來越嚴重。為了更加的保護好我們的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進行了修改,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一、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的定義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編者備注:本條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注意,本條有犯罪主體限制,必須是以上條文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是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要區別點。)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編者備注:這條才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條的非法獲取可以延伸得比較廣,例如使用計算機手段破解上述信息,利用其它方式騙取上述信息等。這點通常也是律師辯護時的發揮空間。)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編者備注:對應這條法文最大爭議點在于什么樣的信息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目前沒有權威解釋,在對于這一點的認定上,通常由各地法院自行對這個點進行裁定。大家在網上查到的大多是學者自己對這條的看法,不具備權威性。這個詞條原版編輯有點坑爹,另說明下,條文來源是刑法2011年修訂版,編者2013年5月留。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的構成并不是只要你非法獲取了個人信息就構成了犯罪,而是你要使用你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且情節嚴重才能入罪。這樣我們可以理解為僅僅只是非法獲取個人信息這一個行為并不為刑法所懲罰
最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立案標準
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判決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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