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后申請強制執行要多久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后單位不履行的,法律上目前對申請執行后多長時間進入執行,什么時候結案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全文》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實際上,法院執行部門在收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書后即開始工作了,但由于被申請人的故意躲避等原因,常常出現找不到被申請人的情況,無法及時送達《執行通知書》,這是一個造成延誤的原因之一。要想加快進度,申請人就應該與執行部門配合,尋找被申請人。
另一個是什么時候結案,也是無法確定的。如果執行通知下達后,出現被執行人逃逸一時抓不到,或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也只好中止執行,待抓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時恢復執行了。因此,這也是不能規定時限的,如果真的規定了時限,反倒對被執行人有利了,這與法理不通的。
執行申請書怎么寫
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一般包括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對于首部,應寫明“執行申請書”,按照申請人在先、被申請人在后的順序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對于請求事項,包括請求的內容應包括執行的標的、執行的文書根據和執行措施,申請人概括請求內容時要具體明確。
對于事實與理由,是執行申請書的核心部分,包括申請執行的事項,也就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的財產執行內容,申請人要寫明法律文書的制作時間、制作機關、文書中關于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具體規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的情況,包括完全沒有履行和部分沒有履行,申請人要說明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存在中止履行或者終止履行的情況;被申請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狀況,包括執行標的物的名稱、數量、位置等。
對于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稱、申請人署名或者蓋章、申請時間,同時寫明作為申請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的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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