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贈扶養協議和過繼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遺贈扶養協議和過繼協議的區別是比較大的,兩者的法律適用以及相關情況都是不同的,所以相關義務也不同,過繼是我國某些地方的風俗習慣,法律上并沒有過繼的概念,與過繼相近的法律概念是收養。在某些農村,過繼是指為了傳宗接代,而將近親屬的男性后代“過繼”到自己名下,作為自己的后人,為自己傳遞“香火”,被過繼的人是“嗣子”。過繼一般發生在兄弟之間,也叫立嗣。因為過繼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所以一旦發生糾紛,很難用法律來“保護”權益。如果戶口已經“過戶”,在戶口簿上注明為“父子”,且符合收養法的規定的,應當按照收養的規定處理雙方之間的關系,否則,如果不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就不應認定為父子關系。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對于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需要由遺贈方與扶養方進行協商處理,而過繼行為的發生也需要基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進行認定,但兩者的法律適用情況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
遺贈扶養協議沒寫日期是否有效
遺贈扶養協議生效條件是什么?
如何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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