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仲裁委員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1995]44號《仲裁委員會收費辦法》的通知,并經(jīng)財政、物價部門核準,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受理費+處理費。
仲裁費由申請仲裁的一方當事人預交。
仲裁費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分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仲裁庭在調解書或裁決書中將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
仲裁費概算表
爭議金額(元)受理費(元)
1000以下80
1001~50000爭議金額×4%+40
50001~100000爭議金額×3%+540
100001~200000爭議金額×2%+1540
200001~500000爭議金額×1.5%+2540
500001~1000000爭議金額×1%+5040
1000001以上爭議金額×0.5%+10040
爭議金額(元)處理費用(元)
1000以下300
50001以上受理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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