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審判有何不同
仲裁與審判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受理案件機構的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的專門仲裁機構,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五、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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